星期三, 11月 28, 2007

Mon boulot 保險支部—對保險業從業人員的稅改案我們的共同聲明



近來,老是有朋友問到我的部落格是不是荒廢不用了?哎呀!這真是天大的誤會呀!細心的讀者就會發現,雖然我太久沒張貼新文章,不過,旁邊的連結都有調整更新。至於,為何沒新文章?簡單的說,就是太忙了—忙著養家糊口、忙著服務客戶、也忙著一堆鳥事。生活的感觸仍然繼續發生,沒少過,只是都沉澱在心裡罷了。另外,也不是都沒寫文章,只不過都是些跟特定單位來來去去論理的書信,也不好拿上來公佈。為了証明在下所言不假,就貼張今年7月的一篇幾家保險工會共同聲明,這些工會活動也是使我忙到沒時間寫文章的原因之一。


前言:長久以來,保險業的業務人員,因為本身獲得薪資方式,以及因工作需要而產生差勤管理上的特殊性所致,在稅法及勞基法的適用上迭有爭議。
在獲得薪資上,業務人員不僅要開發客戶、賣出保險,成交之後,也必須負起售後服務的責任,因為上述工作產生所有的所有業務活動花費(餐費、餽贈、交通費、業務器材購置費……)都必須由業務人員自行吸收;不能像某些產業的業務人員,可以將上述花費單據呈給公司核銷,也不能像另一些產業的業務人員,可以在所得稅申報時,將上述支出在以用年度所得的某種比例換算下當作執行業務所得費用予以扣除,降低稅賦上的壓力。


壽險業務人員招攬業務的所得來自於佣金撥放,也就是來自業務案件是否成交;他們既得獨立開發客戶,也得承受努力很久但業務無成的窘境,還得將過程所發生的業務費用自行吸收,根本就是本國稅法上的二等公民。所以,一直以來,在保險業界都存在著修改稅法的聲音。
不過,以上所舉其他業界的費用處理方式,背後所代表的勞資關係卻是大相逕庭。第一種方式是建立在僱傭關係上;第二種是建立在承攬關係或適用於那些獨立執業之專業人士(例如:律師、開業醫師、會計師……)。採用了哪種處理執行業務費用模式,恐怕在法律關係上,同時也默認了哪種勞資關係。

今年的6月11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由丁守中委員領銜提出的所得稅法第11條修正案,將未領底薪,「純領佣金」的保險業務員,納入執行業務所得範圍,意謂未來非僱傭關係之保險員佣金收入將由薪資所得改列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抵26%的費用。
報載一出後,這項消息即令我們非常的關心,我們認為這項修正案內含了幾項要素:
ㄅ)、修改稅法,將保險業務人員的執行業務所得,採用列舉扣除申報,在賦稅上反應公平的精神。
ㄆ)、這項稅法修正,適用的對象只有非僱傭關係的保險業務人員。
關於第一項要素,我們肯定立委諸公為民喉舌的精神與做法,也非常歡迎本國稅法立刻還給我們一個公道。
關於第二項要素,我們認為應該要拿掉理由有二項:
ㄅ)、因為根本不存在所謂的「非僱傭關係的保險業務人員」,所以這個法條若是只適用所謂的「非僱傭關係的保險業務人員」,那等於沒修一樣,立法院等於在浪費時間跟民眾的納稅錢。
ㄆ)、若是想利用這樣的法條修訂的機會,順便將保險業務人員與保險公司的勞資關係改成「非僱傭」,那絕對是我們完全無法接受的。我們堅決主張: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僱傭關係,不能因為稅法的修改而產生了順理成章的質變。
政府的法律永遠都落後在民間發展的腳步。長久以來,對於保險業的許多在法律上的爭議,政府也從不好好地認真思索該如何處理。
我們主張:如果繼續用現行的稅法及勞基法來規範保險業務人員,這樣的做法,只會讓我們在法律適用上,繼續淪為既非獸也非鳥的「蝙蝠」。
行政院應該體認到保險產業的特殊性,對於這項產業,採取跨部會的討論,設立新的、專門的遊戲規則;而不只是再用老舊的思維,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我們要求:
ㄅ)、
立法院諸公在審理本案時,應該用新的觀念及角度,在確保保險業務人員與保險公司的勞資關係為「僱傭關係」的前提下,儘速矯正稅法長久以來對保險業務人員的不平等待遇
ㄆ)、如果做不到『確保保險業務人員與保險公司的勞資關係為「僱傭關係」』這點,那這項法案的審議應該立刻暫停,以免損及二十幾萬保險業務人員的權益。

在這項議題上,我們也會採取協同一致的策略及做法,持續向公部門爭取我們的權利及捍衛我們的權益。



文中的「我們」是誰,「我們」就是些還有點理想性格又超雞婆的各家保險工會的成員。
至於咱們大院的立法品質水準還真的是……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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